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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中心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2025-03-06 11: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采购工作管理、规范招标采购活动行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科技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修订)》(校发字〔2023〕121号)文件规定,结合后勤服务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后勤服务中心使用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等一切招标采购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细则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细则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 招标采购工作坚持“谁采购、谁负责”的项目采购责任制。各科室应增强招标采购工作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降低采购成本,保证招标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第五条 招标采购活动实行回避制度。凡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投标人认为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六条 招标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七条 招标采购活动及相关当事人须接受学校、后勤服务中心和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后勤服务中心党政联席会议为招标采购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对于预算金额在规定限额以上的项目,涉及经费预算、立项审批事项及招标采购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等,均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后勤服务中心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后勤服务中心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后勤服务中心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后勤服务中心全体副主任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招采办”),招采办设在综合事务科,招采办主任由综合事务科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质量监督科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综合事务科、质量监督科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条 领导小组是负责招标采购工作的专职机构。工作职责为:

1.负责领导、组织和管理招标采购活动;

2.负责组织起草和修订招标采购规章制度;

3.负责研究讨论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提出可行性意见、建议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4.负责协调解决招标采购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5.负责监督项目组建设并指导其做好相关工作;

6.负责监督评委(含业主代表)推荐和项目评审;

7.负责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招标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招采办在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招标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等日常性工作。工作职责为:

1.负责组织各科室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

2.负责起草和修订招标采购规章制度;

3.负责受理各类招标采购项目的立项申请,审核项目相关资料,讨论确定采购方式;

4.负责组织论证项目招标采购需求、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等相关材料;

5.负责零星采购信息发布和结果审核备案;

6.负责受理投标人的问询或质疑,负责质疑事项的调查;

7.负责招标采购活动相关资料的保存和归档;

8.负责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组是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组织实施的最小工作单元。项目组组长及成员由领导小组组长指定。原则上,项目组组长由申请立项科室的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申请立项科室、质量监督科及其他科室相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后勤服务中心以外的其他人员参加),一般3-5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酌情增加。项目组工作职责为:

1.负责拟定项目招标采购需求、招标文件、项目合同(协议)等相关材料;

2.负责向招采办、领导小组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交项目招标采购计划、技术方案、经费预算依据等相关材料;

3.负责组织现场统一踏勘;

4.负责对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和采购需求的询问、质疑进行解释答复,并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招采办;

5.负责组织招标采购项目的实施和验收;

6.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结算、报账和后续相关问题;

7.负责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组织形式及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采购,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预算金额不足1万元的项目由项目科室自行采购

(二)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5万元之间的项目实行零星采购,由项目组负责立项和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活动。同时,将立项审批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审批表、合同、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纸质稿及电子稿提交招采办备案。招采办负责在校园网上发布招标信息,督导招标工作。  

(三)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由招采办负责立项和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活动,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实施招标采购活动。同时,将立项审批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审批表、合同、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纸质稿及电子稿提交资产处备案。资产处负责在校园网上发布招标信息,督导招标工作。

(四)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由招采办负责立项、上报资产处并由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采购,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预算金额不足1万元的项目,由项目科室在网上商城采购;

(二)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5万元之间的项目,由项目组负责在网上商城采购,并将相关材料报招采办备案;

(三)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招采办负责报学校统一组织采购。

第十五条项目预算资金限额及审批权限

(一)预算金额不足0.3万元的项目,由科室负责人审批后自行采购。

(二)预算金额在0.3万元(含)~1万元的项目,由分管副主任审批后自行采购。

(三)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2万元之间的项目,由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审批通过后按程序组织招标采购。

(四)预算金额在2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项目,由后勤服务中心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按程序组织招标采购。

(五)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经后勤服务中心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时,根据分管校领导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

第四章 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属性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可分别采用以下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网上商城采购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对于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以下的工程修缮、货物及服务类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经审查采购文件中无不合理条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领导小组审核,可以采用直接谈判的方式采购。

(一)应急、防险、抢修等紧急项目;

(二)二次公告后响应投标人或评审后合格投标人仍不足三家的采购项目;

(三)首次公告后响应投标人或评审后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特殊采购项目。

第五章 招标采购程序与要求

第十八条 对于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由资产处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项目。基本程序包括:后勤服务中心申请立项、学校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签订合同、项目验收、资金支付等环节。

第十九条 对于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由后勤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的零星和分散采购项目,实行自主招标采购。基本程序包括:申请立项、组织采购活动、签订合同、项目验收和资金支付等环节。

第二十条 对于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通过办公系统申请立项,并按照要求提交项目采购要求和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主要工作流程(采购方式不同可减少)

(一)立项审核流程

1.上传立项材料:由项目科室配合、招采办具体负责,通过“一网通办”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材料,包括:确定项目名称、经办人、经费预算金额及来源(含项目码),招标采购内容、数量,招标采购核心指标要求和评标办法,市场调研报告,项目审批决议及其他相关材料。

2.项目立项审核

(1)对于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5万元的零星采购项目,需要招采办负责人、分管副主任和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审核签字。

(2)对于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和30万元(含)以上的集中采购项目,需按照学校要求由后勤服务中心、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有关人员和分管后勤工作校领导、分管招标工作校领导审核签字(或盖章)。

(二)招标工作流程

1.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5万元的零星采购项目,立项审批完成后由项目组负责组织招标。具体工作流程及要求为:

(1)发布公告:由招采办负责发布公告信息,项目科室做好配合工作。

(2)组织报名:由项目组负责,按照招标公告要求做好投标单位报名材料接收、登记、管理等各项工作。

(3)评委确定:评委拟定人选4-5人,主要从后勤服务中心正式人员(含人事代理)中产生,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推荐校内其他单位人员。评委拟定人选由领导小组组长和项目组组长共同酝酿推荐,经签字确认后密封保存。项目评审前半小时,由项目组组长负责从拟定人选中随机抽取3人担任评委。评委抽取由质量监督科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4)项目评审:项目评审应按照要求在指定场所进行,评审过程全程录像并由质量监督科工作人员现场监督。所有参与项目评审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评审结果在未公布前及整个评审过程要严格保密。

(5)结果公布:由招采办负责按要求发布项目评审结果。

2.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30万元的分散采购项目,立项审批完成后由招采办负责组织招标。具体工作流程及要求为:

(1)发布公告:由资产处负责发布公告信息,招采办和项目科室做好配合工作。

(2)组织报名:由招采办牵头负责、项目科室配合,按照招标公告要求做好投标单位报名材料接收、登记、管理工作。

(3)评委确定:评委拟定人选4-5人,主要从后勤服务中心正式人员(含人事代理)中产生,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推荐校内其他单位人员。评委拟定人选由领导小组组长、纪委书记和项目组组长三人共同酝酿推荐,经签字确认后密封保存。项目评审前半小时,由领导小组组长负责从拟定人选中随机抽取3人担任评委。评委抽取由质量监督科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4)项目评审:项目评审应按照要求在指定场所进行,评审过程全程录像并由质量监督科工作人员现场监督。所有参与项目评审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评审结果在未公布前及整个评审过程要严格保密。

(5)结果公布:由资产处负责发布项目评审结果。

3.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集中采购项目,立项审批完成后由资产处组织招标。具体工作流程及要求为:

(1)发布公告:由资产处负责发布公告信息,招采办和项目科室做好配合工作。

(2)组织报名:具体由资产处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

(3)业主代表推荐:业主代表拟定人选3人,主要从后勤服务中心正式人员(含人事代理)中产生,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推荐校内其他单位人员。业主代表拟定人选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推荐,经签字、密封后报送学校。

(4)项目评审:根据实际情况由资产处及其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学校纪委工作人员监督。

(5)结果公布:由资产处具体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一般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对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第六章 合同签订、项目实施及验收决算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

(一)在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30天内,学校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订立、履行、管理、变更、终止及纠纷处理等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修订)》(校发字﹝2024﹞8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购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人或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单位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项目单位必须先提交申请,按照合同审批流程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且采购招标项目追加后的合同总额不能超过项目预算金额。

(三)合同订立完成后,原件由招采办负责统一存档和管理,项目科室和质量监督科可以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织实施

(一)项目组织实施由项目组具体负责,做好施工管理监督,同时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日志。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遇重大问题或特殊、紧急情况,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十五 条项目验收

(一)所有招标采购项目在实施完成后应当及时申请验收。

(二)招标采购项目验收应按照学校《招标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三)实行零星采购、分散采购的项目由后勤服务中心自行组织验收,零星采购项目验收结果报招采办备案。分散采购项目验收结果除招采办备案外,还应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审计处和资产处备案。

(四)项目验收由项目组组长负责召集验收小组和中标人,验收小组由后勤服务中心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归口管理部门、审计处、资产处相关人员组成。其中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技术验收,归口管理部门、审计处和资产处人员负责监督;后勤服务中心提交验收报告。

(五)验收小组对中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按照采购合同、相关招投标文件进行验收,在验收表上签署验收意见。

(六)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账建卡。采购内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项目科室凭发票和验收表办理固定资产建账建卡手续。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算报账。中标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和审计决算开具发票,相关人员签字。按照审批权限签字审批后,财务处办理付款结算手续。工程项目还需提供审计报告。

第七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立“企业黑名单”。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后勤服务中心“企业黑名单”,五年内不得参与后勤服务中心的任何招标采购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有行贿、围标、串标、陪标、诬告等恶性竞争行为的;

(三)中标后不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订立合同的;

(四)不按照合同要求供货或提供服务的;

(五)对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不予以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企业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

(七)其他违反招标采购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企业,如中标合同未签订,报请有关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如合同已签订未履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定合同无效;如合同已履行,报请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参与招标采购工作的所有科室和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三十条 招标采购活动中有违反下列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乃至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将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投标人或施工单位的;

(三)招标采购项目当事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情况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顺序确定中标单位或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

(五)不按照招标或谈判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合同,或与中标单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损害学校利益的;

(六)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泄露招标秘密损害学校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参加潜在投标人组织的考察活动,接受投标人吃请,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招标采购活动中玩忽职守,不认真负责,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其他影响招标采购工作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执行,原《后勤服务中心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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