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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学院高层次人才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2023-11-15 16:21  

 

 

校发字〔2023〕110号

 

第一条 为推动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妥善解决在校无房的新进高层次人才聘期内日常生活问题,参照上级部门相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经学校研究同意按照“一人一议”方式全职引进并签订聘用协议的人才,具体包括:

1.按照新修订的《河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认定的国际一流人才(A类)、国内一流人才(B类);

2.符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其他特殊人才。

第三条 学校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的住房按周转住房对待,由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聘期内临时使用,房屋产权属于学校。未经学校批准,高层次人才住房不能改变周转性质,不得转为集资性住房。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周转住房优先从学校现有存量房源中安排,住房面积将根据现有房源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按照“相对合理、适合居住、便于工作”的思路考虑。学校现有存量房源无法满足的,可采取新建、改造、购置等方式解决,房屋面积遵循原则保持不变。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周转住房由后勤服务中心按照学校要求统一管理,并负责做好分配调整、基本设施配备、日常维修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周转住房室内装修改造、家具家电购置、日常维修维护费用以及房租、物业费、采暖费等由学校统筹解决,水、电、燃气等费用由使用者本人负担。住房装修改造和家具物品配备应坚持厉行勤俭节约、保障基本需求、标准相对统一。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应合理使用周转住房,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或抵押住房,不得自行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第八条 室内配备的家具家电及相关设施设备所有权归学校,高层次人才应妥善保管,腾退住房时一并归还学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层次人才应按学校要求及时归还周转住房并结清须由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

1.在聘期内申请解除协议;

2.聘期期满不再续聘;

3.调离学校、退休、离世或出国逾期未归;

4.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规校纪被学校解除聘用协议;

5.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分到集资性住房。

第十条高 层次人才应与学校签订周转住房使用管理协议,并按要求履行房屋规范使用及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出台前学校引进的符合周转住房分配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被学校引进前若本人及其配偶在校内有住房的,学校不再提供周转住房。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学校研究通过之日起实施,终止执行时间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

 

附件:高层次人才周转住房使用管理协议

附件【河南科技学院高层次人才周转住房使用管理协议.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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