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字〔2021〕4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依据每学年学期校历,制定发布《XX学年第X学期校领导学生食堂陪餐安排表》(样表见附件1),每周指定一名校领导到学生食堂陪餐。
第三条 陪餐校领导应对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外观、口味、分量以及餐具保洁、环境卫生、就餐秩序、员工形象、服务态度等进行监督评价,并现场填写陪餐记录。
第四条 《校领导学生食堂陪餐记录表》(见附件2)由学校统一印制发放。填写完整的陪餐记录表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收集、使用、存档。
第五条 陪餐过程中,校领导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指出,并要求食堂管理人员及时整改纠正。
1.食堂卫生环境较差、物品摆放杂乱的;
2.食堂防蝇、防尘、防鼠设施不足的;
3.食堂工作人员未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口罩、一次性餐用手套的;
4.垃圾桶不加盖、残食桶不及时清理的;
5.饭菜夹生、过咸过淡的;
6.餐具以及盛放餐具的设施不干净的;
7.酱油、醋、辣椒等调味品放在售饭区域外,售卖自选餐,没有专人看守的。
第六条 陪餐过程中,校领导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责令食堂管理人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1.使用四季豆、鲜黄花菜、发芽发青土豆、野生菌和蘑菇、霉变红薯、青皮番茄、来历不明的野菜,浸泡时间超过4小时的木耳、银耳、米线,动物内脏或血液、螺类、小龙虾、河蚌、死的甲鱼或黄鳝等高风险原材料的;
2.出售凉拌菜、隔夜剩饭菜、非本窗口加工熟食、腌制菜的;
3.未持健康证,或有发热、咳嗽、腹泻、皮肤伤口感染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上岗的;
4.食堂待出售饭菜未采取防蝇措施,出售前受到蚊蝇严重污染的;
5.饭菜有发霉变质等感官问题的;
6.饭菜有明显口味异常的;
7.饭菜质量较差,学生反映突出的。
第七条 后勤服务中心应定期研判校领导陪餐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落实。
第八条 校领导应率先垂范,严格落实各项节约措施,努力带动全校形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新风尚。
第九条 校领导陪餐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共同组织实施。
附件:1.《XX学年第X学期校领导学生食堂陪餐安排表》
2.《校领导学生食堂陪餐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