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字〔2021〕7号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易地来校工作省管领导干部的住房问题,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南省省管干部周转住房管理办法》(豫办【2020】3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周转住房,是为解决易地来校工作的校级领导干部工作和生活需要,按规定标准配置提供给校级领导干部在校期间周转使用的住房,产权归学校。
第三条 周转住房必要的装修、家具家电配备,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以保障基本居住条件为标准,做到简洁朴素、经济实用,不得豪华装修和超标准配备,具体标准参照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周转住房必要的装修、家具家电配备、管理、维护等费用,由学校统筹解决。
第五条 周转住房按照统一政策标准、提供居住保障、满足工作需要的原则,实行集中管理。后勤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周转住房的调配、管理、维护等工作。
第六条 周转住房优先从现有存量房源中安排,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50㎡。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入住的超标准周转住房可以继续使用,但腾退后应当改造达标后再分配使用。
第七条 现有存量房源不足的,可以采取新建、改造等方式解决周转住房,新建周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禁止使用独栋、双拼、联排、叠拼等形式住房。禁止以建阁楼、地下室和挑高层等方式变相扩大面积。
第八条 校级领导干部使用周转住房期间,除房租、物业费、供暖费外,水、电、燃气等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九条 校级领导干部应合理使用周转住房,并有责任维护室内相关设备和设施,不得自行变更房间结构和更改房屋用途。
第十条 校级领导干部不得将周转住房变更性质居住。
第十一条 校级领导干部调离现任职地的或退休的等需腾退周转住房,应当于6个月内腾退周转住房,并结清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各项费用。其他应当腾退校级领导干部周转住房的,参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校级领导干部周转住房管理办法》(校发字〔2018〕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