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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学院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2023-09-15 07:58  

 

 

校发字〔2023〕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职工住房管理,充分发挥住房使用效益,不断改善教职工居住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分配调整及使用管理既要体现国家政策,又要兼顾学校工作、教职工需求和房源状况等具体实际,按照民主、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房源信息公开、分配方案公开、分配结果公开和管理制度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是指为满足教职工居住需要,由学校负责建设且拥有产权的位于新乡校区(西校区、东校区)、百泉校区内所有成套住房(两室一厅及以上)和教职工公寓。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住房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校长办公室、工会、人事处、财务处、资产处、基建处、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住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教职工住房分配调整及使用管理工作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重大事项按规定程序提交学校研究。

住房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兼任。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教职工住房分配调整及使用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住房工作委员会是教职工住房分配及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参与和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参与起草、修订相关方案和制度;收集并向学校反馈教职工对住房分配调整及使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审议并通过教职工住房分配调整及使用管理的相关方案和制度;监督教职工住房分配调整方案及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三章 住房的所有权、居住权和管理权

 

第六条 教职工住房的所有权归学校,教职工只有居住权。

第七条 具备分房资格的教职工通过缴纳住房保证金等形式分得住房后,对该住房拥有居住权。在不与学校脱离人事关系的前提下,若教职工夫妻双方有一方去世的,原住房居住权保持不变;若教职工夫妻双方均去世的,其子女可以继续居住,也可将住房退还学校。教职工住房居住权最长时间,由学校综合考虑整栋楼宇使用年限、楼宇主体结构安全状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后研究确定。

第八条 学校授权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教职工住房实行统一管理,并由其代表学校行使管理权。

 

第四章 分房资格和分房办法

 

第九条 具备住房分配资格的人员包括:

1.在本校工作的正式在编(含员额制)及人事代理人员。

2.在本校离退休人员。

3.经学校批准引进的人才。

4.在百泉校区工作且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仅限在百泉校区分房)。

第十条 住房分配

1.教职工住房分配办法、分配调整程序,按照学校批准的新建、腾退、过渡、周转等住房使用管理意见和学校制定的人才引进政策执行。

2.单职工家庭或夫妻双方均在校工作的双职工家庭,原则上只允许居住一套学校住房。若教职工子女也在校工作且具备分房资格,可另行单独申请住房。

3.住房分配调整到位后,教职工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校内原有住房退还学校。对于不按规定退还多余住房的,学校有权对当事人做出处理并追回多余住房。

4.单身教职工结婚后夫妻双方拥有两套学校住房时,须无条件退回一套。

 

第五章 住房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住房使用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占、转让、出租、出售、抵押或私自调换教职工住房,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改变住房用途。若有此类情况,经住房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调查属实的,由学校下发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学校将对当事人做出处理,并按住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0元标准收取住房租金,由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信息,财务处按规定收取,直至恢复房屋居住性质或收回住房。

2.住房地下室为住户日常生活物品存放场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度合理使用,严禁人员居住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除分配到户的地下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未分配的地下室及地下室过道等公共空间。

第十二条 住房搬迁及退还

1.教职工领到新分住房钥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到位并将原住房退还学校,学校无息退还原住房保证金或集资款。逾期未退还原住房的,按原住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0元标准收取租金,由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信息,财务处按规定收取或从教职工工资中扣缴,直至收回住房。

2.教职工因调离(以学校人事部门下达的通知为准,上级组织任命的按相关文件执行)、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等与学校脱离人事关系的,必须退还校内住房,相关手续应在住房退还学校后办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退还住房,经学校批准同意申请延期的,可由本校两名正式教职工担保,与学校签订延期退房协议并缴纳1万元延期退房担保金(不计利息)。原则上,延期退还住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按住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0元标准向学校缴纳住房租金,由财务处从延期退房担保金中扣缴。延期退房担保金扣完后,住房租金由两名担保人分担,财务处按规定收取或从担保人工资中扣缴。

3.教职工自愿放弃居住权而退还校内住房或教职工夫妻双方去世后子女代其退还住房,以及教职工退还多余住房的,学校按照腾退住房办理相关手续。

4.教职工在领取新分住房钥匙后,应认真检查房屋主体结构及附属设施,若有问题应及时报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退还原住房时,教职工应配合工作人员对原住房及附属设施进行查验,房屋主体结构或附属设施若有损毁或丢失须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 腾退住房的使用管理

1.成套住房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管理。

2.教职工愿意在原成套住房继续居住的,仍保持现状不变。成批入住腾退住房的教职工,选房方案、住房保证金缴纳数额、装修改造要求等相关事项按照学校批准的腾退住房使用管理意见执行。

3.零星腾退的住房,原则上按照学校批准的过渡、周转等住房使用管理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教职工公寓的使用管理

1.教职工公寓20#、68#、69#、70#等楼宇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管理。教职工居住教职工公寓不换房的,仍保持现状不变。新入住教职工公寓的,按照学校批准的过渡、周转等住房使用管理意见执行。

2.教职工公寓8#E、9#C、11#等楼宇的部分房间,根据学校住房实际临时用于教职工居住。在学校新建住房或批量调整住房时,所住教职工具备分房资格的,应积极申请住房并及时腾退所住公寓,逐步恢复房屋原有功能。

第十五条 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逐步完善”的原则,加强和规范百泉校区住房使用管理。

1.在新乡校区有住房的教职工,因长期固定在百泉校区工作或被组织调整到百泉校区任职,或在百泉校区长期有科研任务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供住房,具体办法由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会同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实际情况拟定,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执行。

2.教职工在新乡校区有住房,本人不在百泉校区工作或已退休,却要求在百泉校区居住,且不愿交回新乡校区住房的,百泉校区住房按一定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办法由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会同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实际情况拟定,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执行。  

3.在百泉校区工作且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可参照正式教职工安排住房,具体办法由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会同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实际情况拟定,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执行。

4.在百泉校区工作的教职工被调整到新乡校区工作且在新乡校区有住房的,须按规定时间退还百泉校区原有住房。若其配偶具备分房资格且仍在百泉校区工作,可保留其百泉校区原有住房。

第十六条 住房装修

1.住房装修要求按学校批准的新建、腾退、过渡、周转等住房使用及装修协议执行。

2.学校新建、腾退、过渡、周转等住房,退房时均不进行装修补偿。

3.教职工公寓不提倡装修,如需装修费用自理,退房时不进行装修补偿。

 

第六章 住房维修

 

第十七条 维修责任划分

房屋交工时学校配备的水电暖等计量装置之后的设施,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由学校协调、建设方负责,保修期过后由教职工个人负责。房屋公共部位(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基础、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以及水电暖等计量装置之前的共用设施(电梯、上下水道、落水管、供电干线、共用照明等)由学校负责。

第十八条 维修办法

属于学校负责维修的公共部位及水电暖等计量装置之前的共用设施,由后勤服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维修,其他部分由教职工自行维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校新建住房实行成本核算,按建设成本缴纳住房保证金;再调整分配住房时,按照学校批准的腾退住房使用管理意见缴纳住房保证金。教职工缴纳的住房保证金、租金由财务处负责收取和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科技学院职工住房分配管理条例》(院发字〔2004〕12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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