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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学院能源管理办法(试行)
2018-11-02 17:14  

 

校发字〔2018〕195号

 

    为加强我校能源管理,合理利用水电气暖冷,更好地保障教学、科研及师生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机构职责

    第一条 后勤服务中心是学校能源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对学校能源进行管理。

    (一)负责制定学校能源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用能扩容、改造的审批等。

    (二)负责水电气暖冷的日常供应保障,能源供给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零星维修和突发性故障的抢修工作。

    (三)负责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行业单位进行能源相关业务联系。

    (四)负责监督检查违规使用能源行为。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能源管理工作。对拥有能耗较大设备(≥2kW)的实验室,应指定实验室负责人为能源管理责任人。

第二章建设维护

    第三条 学校能源设施实行统一规划。

    (一)新建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满足学校水电气暖冷系统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向后勤服务中心提供相关工程竣工图纸和资料,方可供应水电气暖冷。

    (二)凡改建、扩建及装修等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新装电气线路及设备,改变给排水管线走向等,必须提供施工安装图纸等有关资料,经后勤服务中心同意,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测,确认符合供水供电等要求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为防止地下管网损坏,各单位在破土动工之前,必须经后勤服务中心现场核实、同意后方可动工。

    第五条 各单位集中采购的大型用电设备(≥2kW)按原定程序审批,零星增加的应当事先报后勤服务中心审批。

    第六条 为保证水电气暖冷供应安全和效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改接、更换水表和电表,擅自拆除计量设施铅封。

    第七条 为确保供暖期间热网水力平衡和安全供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安装采暖设施,禁止从热网或暖气片放取热水。供暖前,需要开通或阻断的住户,需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后勤服务中心安排实施开通或阻断。

    第八条 为确保各区域中央空调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中央空调风机盘管、管网、风道进行改造。安装中央空调的单位不得擅自安装柜机、分体机等其他空调设备。

    第九条 因施工、维修等情况需停水停电时,由后勤服务中心提前通知用户。因突发故障停水停电停气停暖,由后勤服务中心以适当方式发布故障信息。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施工、商业活动等需要使用学校能源时,必须提前到后勤服务中心办理手续,并安装预付费计量表,交纳履约保证金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能源设施维护范围为:学校公用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维护;在职职工、餐饮网点、商户和施工单位的水电气暖冷计量表前的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维护,表后的维修费用由使用人承担。

第三章 计量收费

    第十二条 使用学校能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计量表计量,有偿使用。教职工住宅、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经营服务机构、基建施工单位等能源用户,费用按实际用量收取。

    第十三条在预付费计量表安装前,原则上在职职工的电费每年3月、9月分两次从其发放的工资中代扣;水费每年9月从其发放的工资中代扣;暖气费每年11月从其发放的工资中代扣。教职工调离,应当结清用能相关费用后,后勤服务中心方可在离校审批单上盖章。

    商户和非在职职工的水、电和暖气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学校财务处或指定地点缴纳。

    餐饮网点的水费、电费等费用,从其当期营业款直接扣除。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用电实行定额指标管理。每月按定额电量值预先输入各学生宿舍电表内。超定额用电的宿舍,超过定额指标的电费,由本宿舍成员承担。

    第十五条 在预付费计量表安装前,商户和非在职职工的水电费和暖气费,逾期30天未缴纳的,暂停供给。需要恢复的,需要另行缴纳开通费用。

    第十六条 发现计量表损坏的,要及时与后勤服务中心联系、更换,费用自理。属恶意损坏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水电费、采暖费价格按新乡市标准收取。

第四章节能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积极开展节能宣传,提高师生员工节能意识。加强节能培训,提高管理水平。支持节能技术开发应用,推广节能工程和节能新产品,加快淘汰高耗能产品设备。

    第十九条 加强办公用能管理及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利用效率。坚持人走断电,下班关闭办公设备及相关设施,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发生。

    第二十条 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要厉行节约。夏季室内空调温度应不低于26℃,冬季应不高于20℃。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公共照明及景观灯的开关时间,最大限度利用自然光照明。

    第二十二条 绿化浇灌、环境卫生、路面喷洒等用水尽量利用非常规水源,减少使用自来水。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有以下违规用能行为,将予以处理:

    (一)不经过计量表使用能源。

    (二)用户私自对计量表进行拆除、移位、启封改动,以及采用其他方式致使计量表损坏或计量不准确。

    (三)未经允许在学校公共管线上私自接水、接电、接暖。

    (四)擅自改变用能性质或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供水电。

    (五)其他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对有上述违规用能行为的用户,除停止供能外,按违规用量和时间计算,以两倍追缴违规使用的能源费用。如违规时间无法查明,按不少于6个月计算补缴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危害能源设施及运行安全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一)扰乱配电中心、开水房、泵房、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等重要场所工作和生产秩序的。

    (二)盗窃、破坏,私自拆除或迁移水电气暖冷设施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安装大功率(≥2kW)用电设备的。

    (四)在配电中心、开水房、泵房、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等位置违规住人、堆放杂物,影响学校用能设备安全运行的。

    (五)在办公场所和学生宿舍使用电磁炉、热得快、电炒锅、电饭煲等违章电器的。

    以上造成水电气暖冷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设施的维修费用。导致他人财产或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受害人损失。

    第二十五条 危害水电气暖冷设施及运行安全行为严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能源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发生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调离或辞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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