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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学院营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018-11-02 17:05  

 

校办字〔2018〕2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营业用房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营业用房是指产权属于学校的用于租赁经营的房屋。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三条后勤服务中心代表学校对营业用房实施统一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负责房屋租赁报批资料的准备。

    (二)负责牵头房屋的租赁和协议签订事宜。

    (三)负责租赁房屋的管理维护和费用的收缴。

    (四)负责提供纳税需要的资料。

第三章报批程序

    第四条用于租赁经营的房屋,应当按照《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资〔2016〕135号)的规定,由资产处会同后勤服务中心办理报批手续。

    第五条房屋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

第四章租赁程序

    第六条营业用房的租赁,学校成立由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资产处、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的招商小组,原则上采用公开招商的方式确定,期限为3年。

    第七条协议到期且有意向继续经营的,由承租方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管理费用逐年上浮10%,延期时间每次1年,最多延期3次。

    第八条后勤服务中心根据承租方的延期申请,书面提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通知承租方缴纳租赁费,履行协议审签程序,签订租赁协议。

    第九条双方解除协议的,该房屋按照招商程序重新进行招租。

第五章费用收缴

    第十条 租赁费、卫生费、履约保证金(租金的10%,不计利息)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缴到(学校指定帐户),并把银行出具的相关单据交后勤服务中心,由财务处(开取票据)。  

    第十一条经营期间,水、电由后勤服务中心安装计量表,根据先付费后使用的原则,由学校收取。

    第十二条水电费单价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租赁费用每年缴纳1次,第二年起应当在下个租赁期起始日的前20日内缴纳。逾期每天按年租金的1%收取滞纳金。逾期15日的,视为不再租赁,由学校另行招租。

    第十四条租赁费缴纳后原则上不予退费。确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由承租方写出书面申请,后勤服务中心核实后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退费或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房屋初次租赁费控制价的核定,由后勤服务中心会同审计处,结合市场价格,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确定。

第六章承租方的责任

    第十六条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不得私自转租转让。擅自转租转让的,学校保留享有解除、终止租赁合同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承租方负责。

    第十七条承租方应当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经营项目范围在房屋招租时由学校确定。不得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国家明令禁止的物品,不得从事网吧、熟食或与餐厅经营有冲突的等,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十八条经营期间,承租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服从学校管理,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独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承租方应当做好消防和各项安全工作,服从后勤服务中心和保卫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因各类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承租方要保持室内环境卫生整洁、有序,不得在所租房屋前后乱搭乱建,不得占道经营。

第七章房屋修缮

    第二十一条承租方如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当提前将装修方案报后勤服务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装修时不得改变原房屋结构,并确保安全,退房时应当保持原状,装修不得拆除,装修费用学校不予承担、不予折价、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经营期间,房屋内水、电、暖、门窗及其附属设施等损坏,由承租方负责维修,退房时要保证房内设施完好无损。

    第二十三条房屋因非人为因素出现问题影响使用时,承租方要及时向后勤服务中心报告,由后勤服务中心安排修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校发字【2014】132号《河南科技学院校内商业网点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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